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变更流程有关问题的复函
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  你局《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变更流程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食药监办健〔2015〕405号)收悉。经研究,对于因执行《关于实施<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>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5年104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15年168号),需要变更多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附件载明内容的,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出相应注册变更申请。
  此复。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
2015年11月2日
  原文链接:http://samr.cfda.gov.cn/WS01/CL0847/13372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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